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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109年04月29日)
第 16 條
被付懲戒之會計師未於前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及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會計師所屬會計師公會、原移送單位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