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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 87年11月11日)
第 2 條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