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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 87年11月11日)
第 3 條
各地區關稅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進口關稅之徵課事項。
二、關於貨物稅、商港建設費及其他稅捐之代徵事項。
三、關於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四、關於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行設置管理事項。
六、關於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監管事項。
七、關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及考核事項。
八、關於依法受託代辦業務事項。
九、關於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
十、關於所屬巡緝艦艇及通訊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關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