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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 104年09月22日)
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