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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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 89年12月06日)
第 2 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前項受委任機關為執行委任業務,得設置專責之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