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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 100年06月29日)
第 7 條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費用收取辦法,由本會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

前項第六款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