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5年11月09日)
第 15 條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