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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處務規程  ( 100年05月20日)
第 5 條
發行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幣發行之設計。
二、發行準備金及儲備發行國幣之保管及收付。
三、國幣印鑄之規劃。
四、已發行國幣停止流通之公告及收回。
五、污損或破損國幣之收兌及銷燬。
六、印製、造幣二廠業務之督導。
七、偽(變)造國幣之截留、作廢、銷燬及偽(變)造國幣案件資料之建立。
八、金銀幣及紀念性國幣之發行。
九、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委託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國幣發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