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八、涉外稅捐。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