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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 102年01月04日)
第 3 條
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執行。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