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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102年01月04日)
第 2 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