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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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21日)
第 2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