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3年04月15日)
第 7 條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所需經費,分別由財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