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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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 106年06月03日)
第 4 條
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其餘委員任期二年。
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已非原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所屬人員,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得由本部改聘之。
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
依前二項規定改聘或增聘之委員,其聘期至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