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90年12月31日)
第 10 條
從業人員認購可認購股數之股份,自繳納股款截止日起繼續持有滿一年、二年及三年者,於期滿時得按其持有股份之一定比率依股票面額增購,但原認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四元者,按認購價格百分之七十增購;其優惠增購比率如下表:<div class="text-pre">┌────────────┬─────┬─────┬─────┐<br />│認 購 價 格(新臺幣)│持有滿一年│持有滿二年│持有滿三年│<br />│ │得增購比率│得增購比率│得增購比率│<br />├────────────┼─────┼─────┼─────┤<br />│未滿二十元 │十八% │二五% │三九% │<br />├────────────┼─────┼─────┼─────┤<br />│二十元以上未滿三十元 │十% │十二% │十六% │<br />├────────────┼─────┼─────┼─────┤<br />│三十元以上未滿六十元 │八% │九% │十二% │<br />├────────────┼─────┼─────┼─────┤<br />│六十元以上 │六% │七% │九% │<br />└────────────┴─────┴─────┴─────┘

前項股數之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認購可認購股數之股份,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優惠增購比率表所稱認購價格,指從業人員認購可認購股數當次公股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