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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90年12月31日)
第 11 條
從業人員得依第九條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得增購股數及前條第一項優惠認購股數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其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應於規定之繳款期間內一次繳清,未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依前條第三項優惠認購之股數,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