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可認購額度,係就各該事業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二十四倍之總金額以第一次銷售價格換算之從業人員可認購總股數。
本辦法所稱得增購額度,指各該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當次釋股時,從業人員除可認購額度總股數之外,在可認購額度總股數範圍內得增購之總股數。
第一項所稱平均薪給標準總額,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前十二個月(釋出公股之月不予計入)每月全部從業人員依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薪給標準所計算薪給總額之月平均數;所稱第一次銷售價格,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銷售價格,有多個成交價格時,採最低成交價格。
前項所稱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指各該事業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報)公開承銷或協議轉讓之日所屬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