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託業法   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 107年01月31日)
第 11 條
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