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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三 章 業務 ( 107年01月31日)
第 18-1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並告知委託人。

前項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與行銷、訂約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