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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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三 章 業務
( 107年01月31日)
第 20-1 條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與其他信託財產及信託業自有財產分別計算,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規定。
信託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