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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三 章 業務 ( 107年01月31日)
第 22 條
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前項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信託之財產及其信託利益之取得與分配,信託業者應定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及公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