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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三 章 業務 ( 107年01月31日)
第 32-1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

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

前項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