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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三 章 業務 ( 107年01月31日)
第 32 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