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者。
五、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六、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