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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07年01月31日)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