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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5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