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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57 條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罰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