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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9 條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