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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97年10月15日)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前項保密義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載明於信託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