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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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 101年12月28日)
第 11 條
信託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其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