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託業設立標準  ( 101年12月28日)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信託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信託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