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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會計制度 ( 110年08月23日)
第 26 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信託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免辦理公告。

前項情形,約定條款定有信託監察人者,並應先經其承認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