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第 一 節 信託受益權
( 103年10月31日)
第 19 條
信託業得以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製發及劃帳,替代受益證券之發行及轉讓。
受益人行使受益權,應以持有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為之。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流通,受益人得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方式,將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轉讓予第三人或向信託業請求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