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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第 一 節 信託受益權 ( 103年10月31日)
第 21 條
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前項受益證券應予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
二、信託業之名稱、地址。
三、受益人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
四、發行單位價格、費用及稅負。
五、受益人終止契約時信託資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六、受益權之轉讓方式。
七、受益權單位淨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
八、受託人報酬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