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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第 一 節 信託受益權 ( 103年10月31日)
第 22 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