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第 二 節 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
( 103年10月31日)
第 25 條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信託業得委託具有專業投資分析顧問能力之第三人,提供投資分析顧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