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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第 三 節 共同信託基金之會計 ( 103年10月31日)
第 30 條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

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