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第 五 節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 103年10月31日)
第 36 條
信託業應自受益人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之次日起依信託契約所訂之給付日,給付價金。
受益人請求一部終止契約者,信託業除依前項之期限按比例給付價金外,並應依契約所訂方式,辦理受益證券之換發或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