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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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第 五 節 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 103年10月31日)
第 38 條
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
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金融、證券及外匯等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其他無從收受終止契約之請求或給付價金之特殊情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