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次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下列重要內容:
(一)名稱、目的、種類、計價幣別及募集額度。
(二)運用方針、範圍(含地區)、限制、標的及比率。
(三)基金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該基金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
(四)募集發行方式、預計募集發行期間、募集發行計畫對金融證券市場可能產生影響及效益之評估。
(五)本共同信託基金成立與不成立之要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評價標準。
(七)受益權轉讓之方式。
(八)受益權單位淨值計算方式。
(九)信託受益分派之時期與方法。
(十)費用及稅捐之負擔方式。
二、本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終止之原因及處理程序。
三、本共同信託基金資產管理方法。
四、保管本共同信託基金財產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