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向受益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
二、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主要內容及本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三、信託業最近營運概況資料(含信託業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共同信託基金募集規模及淨值等資料)。
四、本共同信託基金具運用決定權人員之姓名及學經歷。
五、信託監察人之姓名及學經歷。
六、客戶服務暨申訴部門、電話及地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共同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