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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 108年01月31日)
第 13 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公會應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置,並報金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