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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112年07月17日)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