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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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年10月16日)
第 5 條
申請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