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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 111年11月24日)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五科辦事。
三、銀行業務組,分五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四科辦事。
六、保險公司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三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十二、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