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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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7年01月04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等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