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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 102年11月21日)
第 7 條
債務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債務法規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對地方政府債務之監督及考核,並定期綜計彙編公布各級政府債務資訊。
三、中央公債與國庫券之規劃、發行、宣導、管理及年度預算籌編。
四、中央政府中長期與短期債務之規劃及舉借。
五、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與地方建設基金之管理及運作。
六、債務還本付息及手續費之核撥,債務備用票及樣張、暗記之保管。
七、付訖債票之核結、抽查及銷燬。
八、逾期債票、債票遺失及大陸時期舊債清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債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