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未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七、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八、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九、遺產及贈與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