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 102年07月30日)
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遺產及贈與稅之審查及核定。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八、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