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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 102年07月30日)
第 8 條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籍資料管理、申報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三、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四、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五、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專案查核。
六、統一發票稽查。
七、營業稅多功能櫃檯作業(受理營業人簡易案件之申請)。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資料蒐集整理、移送登錄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分局依行政區域設銷售稅一課及銷售稅二課者,分別掌理轄區內之前項業務。

分局設工商稅課者,掌理第一項及第六條業務。